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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费用摊销的通知

浙国税所〔2008〕9号
2008-02-05

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费用摊销的通知
【发布文号】 浙国税所〔2008〕9号
【发文单位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
【成文日期】 2008-02-05

各市、县国家税务局、省局直属税务分局:

我局近接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《关于2007年度年度农信联社清算中心费用摊销的请示》(浙信联〔2007〕80号),经研究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根据省局《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中心计算机设备购置费和运行费用财务、税务处理的通知》(所便函〔2003〕3号)精神,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2007年度设备折旧和运营费用经省局审核后,向全省基层信用社分摊。各市国税局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分摊数额(见附件),会同各市省联社办事处将费用分摊到县(区)信用联社、农村合作银行。各县(市)国税局应会同县(市)联社将费用分摊到基层信用社。
二、农村合作银行、信用(联)社按规定上交的省农信联社清算中心费用,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,准予在税前扣除。

附件: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2007度费用分摊表

二OO八年二月四日

附件:

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2007年度费用分摊表

单位:元

地 区 运营费用分摊

杭州市 11692162.90

温州市 5783115.60

嘉兴市 4351844.66

绍兴市 5221800.01

金华市 5005112.96

台州市 4843873.66

湖州市 4983100.72

丽水市 3926544.10

舟山市 3037090.21

衢州市 3725352.06

宁波市 657305.82

合计 53227302.7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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